(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施南超与莲都区碧湖镇三峰行政村第八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8号原告:施南超。被告:莲都区碧湖镇三峰行政村第八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何兴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南超与被告莲都区碧湖镇三峰行政村第八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南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施南超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