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赵雨杰与吴潇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雨杰,吴潇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赵雨杰。委托代理人王静,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潇冬,城镇居民。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3号,代表人夏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雨杰与被告吴潇冬、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雨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潇冬、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