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洪锡奇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洪锡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洪锡奇。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怀国土执罚(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4年9月18日所作的“怀国土执罚(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国土执罚(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流生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