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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冀红、张万有与张万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红,张万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刘勇,刘步臣,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411号原告冀红。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新艳,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保险邯郸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亚楠,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勇。被告刘步臣。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霄,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邢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随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冀红与被告张万有、安盛天平保险邯郸支公司、刘勇、刘步臣、永诚财险邢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冀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红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冀红负担。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高振川人民陪审员  张付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