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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韩松与张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松,张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韩松,农民。被告张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松与被告张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松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