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韩松与张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松,张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韩松,农民。被告张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松与被告张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松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