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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宏斌与被执行人仵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宏斌,仵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恢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翟宏斌被执行人仵牧本院在执行翟宏斌与仵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眉民一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和解协议,恢复申请执行下余案款17095.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款17095.50元,执行完全清结。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