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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秀芸与卢永建、吕英文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芸,卢永建,吕英文,吕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67号原告:李秀芸。被告:卢永建。被告:吕英文,系第一被告之妻。被告:吕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芸与被告卢永建、吕英文、吕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秀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卢永建名下车牌号为鲁S×××××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转让、买卖、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瑞琦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