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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高某某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55号原告谢某某,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高某某,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覃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熊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