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扬州元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郝华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元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郝华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扬州元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董庄路20号。法定代表人谈秀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云豹,王端,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华元。委托代理人陈绍明,扬州市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扬州元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郝华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元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 琴人民陪审员 邓晓琳人民陪审员 陶 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戚小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