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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徐法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翠与李耀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李耀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徐法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陈翠,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耀天,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诉被告李耀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以已经与被告李耀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在诉讼中以与被告在庭外调解为由而申请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撤诉。案件受理费5359元,减半收取2679.50元,由原告陈翠负担。审 判 长  董耀奇审 判 员  陈丕芳人民陪审员  吴尚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