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林军与张京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军,张京晨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76号申请人:林军,男,2001年7月23日出生,住沂南县。法定代理人:林清宝,男,系申请人之父,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京晨,男,2001年6月21日出生,住沂南县。法定代理人:张支桂,男,成年,系被申请人之父。法定代理人:汤怀玲:女,成年,系被申请人之母。申请人林军与被申请人张京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张支桂、汤怀玲银行存款8万元,并以曹荣雪所有的鲁QLXX**号波罗牌小型轿车、王孝锋所有的鲁Q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张支桂、汤怀玲银行存款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