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德执民字第8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徐美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徐美丽,徐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民字第81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毓。被执行人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美丽。被执行人徐美丽。被执行人徐祥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执民字第813-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4日10时至2014年11月14日22时止(延时除外),在德清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美丽所有的牌照为浙E×××××奥迪汽车一辆,买受人任敏(身份证号码××)于2014年11月14日22时09分10秒以最高价人民币56000元竞得,但该买受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入全部拍卖款,故本院于2015年1月5日10时至2015年1月5日22时对上述车辆进行重新拍卖,买受人赵健忠(身份证号码××)于2015年1月5日21时49分09秒以最高价51000元竞得,并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牌照为浙E×××××奥迪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健忠(身份证号码××)所有,该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赵健忠;二、买受人赵健忠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买受人赵健忠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