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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太仓市东浩物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东浩物资有限公司,太仓金墩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东浩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叶剑。被执行人太仓金墩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春才,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东浩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城商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金墩来工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0275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太仓金墩来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3.65元(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新塘支行,帐号:70×××8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宇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