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利锋诉被告陈灵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胡某,女,198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生,住汝州市。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学彬审 判 员 毛光辉人民陪审员 陈红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