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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利锋诉被告陈灵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胡某,女,198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生,住汝州市。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学彬审 判 员  毛光辉人民陪审员  陈红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