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冷天明、王立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天明,王立娟,王建平,冷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30、31号申请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被申请人冷天明,住隆化县。被申请人王立娟,住隆化县。被申请人王建平,住隆化县。被申请人冷翠玲,住隆化县。申请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冷天明、王建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起案件,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平名下的隆国用(2004)第013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下属隆化镇信用社自愿用其两处商业用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建平名下的隆国用(2004)第013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梁俊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