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韩云静与张德和、曹大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云静,张德和,曹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32-1号申请人韩云静,女,汉族,1994年0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张德和,男,汉族,1975年10月08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曹大军,男,汉族,成年,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曹大军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1月13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大军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莲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