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韩云静与张德和、曹大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云静,张德和,曹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32-1号申请人韩云静,女,汉族,1994年0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张德和,男,汉族,1975年10月08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曹大军,男,汉族,成年,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曹大军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1月13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大军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莲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