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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沈玲,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原告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玲、被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被告婚后一年多来,被告经常在外面吃喝玩乐,不顾家庭。2013年9月被告因赌博输掉10万元,双方为赌债一事时有争吵,加之被告时常流连于声色场所,感情日渐消磨。2014年6月双方分居后,被告公然在微信上晒出与小姐的不雅照片,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在原告提出要求离婚后,被告还做出一些极端行为严重威胁到原告和家人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范某某辩称,原告所述赌债并不存在,关于照片其实是被告的一个女性朋友,并非小姐,被告也没有做出原告所说的一些威胁行为,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可,被告还爱着原告,原告是于2014年12月才离开家里的,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摘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照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本判决已于2015年1月13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2015年1月14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益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