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许正周、杨春霖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周,杨春霖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正周,曾用名王国周,小名阿一,男,生于1973年7月31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凤庆县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2月13日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减刑后于2011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凤庆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春霖,曾用名杨春林,男,生于1980年2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凤庆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减刑后于2011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8月25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凤庆县看守所。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正周、杨春霖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琼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正周、杨春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许正周到云县北桥河头和一名叫“小黑”的男子购买了201颗麻黄素、10.6克海洛因,当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许正周在其租住的房内以2500元价将购买的海洛因10.6克卖给杨春霖。2014年8月26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开展打零收戒专项活动中,在凤庆县凤山镇环城路汇通大酒店斜对门的被告人许正周所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许正周身上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粉末状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10.4克,片剂冰毒1包,净重22克。2014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在开展打零收戒专项活动中,在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双眼井杨春霖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与许正周购买的粉末状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10.6克,片剂毒品冰毒1包,净重3.1克。此外,被告人杨春霖还曾与老谭烟(罗光文在逃)以1300元购买100颗麻黄素,除供自己吸食外,还先后贩卖给一个叫大B的男子麻黄素12颗,一个不知名的女子200元至300元的麻黄素,王某某和王某甲6颗麻黄素,以贩养吸。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正周、杨春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提取扣押笔录、毒品称重笔录、照片、凤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从被告人许正周、杨春霖身上查获的粉末状毒品为海洛因、片剂毒品为甲基苯丙胺;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等为据,且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正周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杨春霖无视国家法律,吸食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正周贩卖毒品海洛因10.6克事实罪名成立,但从其身上查获的32.4克毒品,以贩养吸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是贩卖毒品,属非法持有毒品,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指控被告人杨春霖贩卖毒品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所发表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特别是被告人许正周还属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正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杨春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凤萍审判员 周庆云审判员 李顺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晓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