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民一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唐繁英与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繁英,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民一初字第53-1号原告唐繁英,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庆珊,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解放中路239号,法定代表人:谢述新委托代理人卢泰光,1983年9月27日,系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小朋,1987年11月14日,系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委托代理人杨延恒,系该单位劳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居良,经理。原告唐繁英诉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繁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繁英承担。审 判 长 范 鑫审 判 员 郑 蕾代理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