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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立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立初字第4号原告张某,男,汉族,通化市人,住址二道江区。被告顾某某,女,汉族,二道江区。原告张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原告张某不能提供被告赵哲洙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预交诉讼费300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孙淑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