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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昌武、宋昌文、宋昌法其他权属、侵犯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昌武,宋昌文,宋昌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143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宋昌武。被执行人宋昌文。被执行人宋昌法。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权属、侵犯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1)金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伟审判员  刘树青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雪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