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359号原告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陈本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杭金平,总经理。原告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6日,原告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17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都江民管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月13日,原告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领取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未缴纳。审 判 长 唐 骥代理审判员 龚 耘人民陪审员 金草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正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