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范重郭与刘彦权、李范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重郭,刘彦权,李范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范重郭被执行人刘彦权被执行人李范肖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范重郭与刘彦权、李范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庆城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