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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胡安彬与弭先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彬,弭先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044号申请执行人胡安彬,男,生于1973年10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弭先顺,男,生于1986年9月3日,回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安彬与被执行人弭先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弭先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