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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潼宁与黄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潼宁,黄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卢潼宁,女,汉族,1971年9月23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黄义花,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生,住六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潼宁与被执行人黄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黄义花自愿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皖XX**尼桑牌小汽车折价30000元抵付给申请人卢潼宁,以清偿30000元债务,申请执行人卢潼宁同意以30000元的价格接收,以清偿30000元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属于被执行人黄义花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R58**尼桑牌小汽车折价30000元抵付给申请人卢潼宁,过户到卢潼宁名下,以清偿30000元债务。车辆过户手续由卢潼宁自行办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