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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韩继坤诉被告李荣国、韩学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坤,李荣国,韩学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2号原告韩继坤,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倪伟,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荣国,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被告韩学坤,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坤诉被告李荣国、韩学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继坤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继坤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继坤负担。审判员  吴坤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宁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