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韩继坤诉被告李荣国、韩学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坤,李荣国,韩学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2号原告韩继坤,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倪伟,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荣国,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被告韩学坤,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坤诉被告李荣国、韩学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继坤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继坤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继坤负担。审判员 吴坤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宁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