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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杨国峰诉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房屋工程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峰,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房屋工程技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杨国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建平,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贤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房屋工程技术公司负责人:唐世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峰诉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房屋工程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国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国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663元(减半收取),由杨国峰负担。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