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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中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平泉兴隆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泉兴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NING),董事长。被执行人平泉兴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泉兴隆矿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6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79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光审判员  齐XX审判员  梁守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