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港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林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游治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