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京京与李安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京京,李安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63-1号原告孙京京。被告李安学,居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街10298号。孙京京与李安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李安学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李安学所有的鲁V×××××号牌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