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阳洋与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洋,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45号原告:阳洋,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重庆市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2栋13层-3。法定代表人:洪超,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洋诉被告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阳洋自愿负担。审判员 彭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