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管字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任广民诉被告鲍立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民,鲍立娟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管字2号原告:任广民,住前郭县。被告:鲍立娟,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受理原告任广民诉被告鲍立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鲍立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前郭县乌兰傲都乡浩勒宝村居住时间不足4个月,不是其经常居住地,前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鲍立娟住所地为“吉林省长岭县流水镇双龙村”,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间在“前郭县乌兰傲都乡浩勒宝村”连续居住不满一年,故“前郭县乌兰傲都乡浩勒宝村”不能成为被告鲍立娟的经常居住地,被告鲍立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鲍立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力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