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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翔、张兴龙与张兴龙、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翔,张兴龙,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142号原告马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被告张兴龙。被告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翔与被告张兴龙、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翔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翔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殷裕陆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人民陪审员  鲁关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