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翔、张兴龙与张兴龙、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翔,张兴龙,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142号原告马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被告张兴龙。被告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翔与被告张兴龙、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翔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翔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殷裕陆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人民陪审员 鲁关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