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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崔爱荣、张润泽与李先雁、关红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爱荣,张润泽,李先雁,关红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崔爱荣。原告张润泽。被告李先雁。被告关红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原告崔爱荣与被告李先雁、关红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爱荣、张润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先雁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爱荣、张润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李先雁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张海永提供担保的鲁H×××××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