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周海波与杨新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波,杨新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周海波,男,1984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新行,男,47岁,汉族。原告周海波诉被告杨新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79.50元;保全费470元,均由原告周海波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