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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周海波与杨新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波,杨新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周海波,男,1984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新行,男,47岁,汉族。原告周海波诉被告杨新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79.50元;保全费470元,均由原告周海波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