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他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高密市水利局与宫献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水利局,宫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他字第7号申请人高密市水利局。被执行人宫献海。申请人高密市水利局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宫献海违法围垦河道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高密市水利局于2014年7月14日以被执行人宫献海未经科学论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的情况下,擅自在柏城镇堤东村东果园段的胶河洒边围垦河道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宫献海作出了高水行罚字(2014)第9号《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高密市水利局作出的高水行罚字(2014)第9号《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宫献海。被执行人宫献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密市水利局作出的高水行罚字(2014)第9号《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宫献海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高密市水利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密市水利局作出的高水行罚字(2014)第9号《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义审判员 田绍尊审判员 郝凤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