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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流祥与蓝山县大冲电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流祥,蓝山县大冲电站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陈流祥,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3********,住湖南省蓝山县洪观乡道福村*组。被告蓝山县大冲电站,住所地蓝山县信用联社。负责人肖增元。原告陈流祥与被告蓝山县大冲电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流祥提出对被告蓝山县大冲电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流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流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流祥承担。审 判 员  雷渊兵审 判 员  刘圆格人民陪审员  李小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君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