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流祥与蓝山县大冲电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流祥,蓝山县大冲电站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陈流祥,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3********,住湖南省蓝山县洪观乡道福村*组。被告蓝山县大冲电站,住所地蓝山县信用联社。负责人肖增元。原告陈流祥与被告蓝山县大冲电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流祥提出对被告蓝山县大冲电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流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流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流祥承担。审 判 员 雷渊兵审 判 员 刘圆格人民陪审员 李小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君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