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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毛永福与邓念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永福,邓念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毛永福,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邓念波,男,汉族,约35岁,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永福诉被告邓念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永福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永福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永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35元,由原告毛永福承担。审判员  冀俊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