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素英与杨继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英,杨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赵素英,女,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杨继国,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继国的工资账户存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继国的银行工资账户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庆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