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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素英与杨继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英,杨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赵素英,女,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杨继国,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继国的工资账户存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继国的银行工资账户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庆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