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宋商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包若强与李清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若强,李清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商初字第0003号原告包若强,农民。被告李清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若强诉被告李清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若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若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若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若强负担。审 判 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建军书 记 员 孙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