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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宋商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包若强与李清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若强,李清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商初字第0003号原告包若强,农民。被告李清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若强诉被告李清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若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若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若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若强负担。审 判 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建军书 记 员  孙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