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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庆煦与刘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煦,刘思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刘庆煦,男。被告:刘思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煦与被告刘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处理该纠纷为由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刘庆煦负担。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靖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