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庆煦与刘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煦,刘思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刘庆煦,男。被告:刘思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煦与被告刘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处理该纠纷为由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刘庆煦负担。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靖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