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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诉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以林与沭阳笑巴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杨根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以林,沭阳笑巴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杨根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诉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孙以林,居民。被申请人沭阳笑巴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十字工业园区金浪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根云,1952年12月13日,居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孙以林诉被申请人沭阳笑巴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杨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以林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根云所有的在沭阳笑巴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股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根云所有的在沭阳笑巴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200万元为限,冻结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