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永民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建益与金永雪、范一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永民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益,经商。被执行人:金永雪,经商。被执行人:范一虎,经商。本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温永民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永雪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一村菜场路房屋(权证号:02026552,建筑面积208.25平方米)及被执行人金永雪与蒋碧霜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罗马城1幢605室商品房一套(权证号:02044939,建筑面积187.06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金永雪、范一虎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永雪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一村菜场路房屋(权证号:02026552,建筑面积208.25平方米)及被执行人金永雪与蒋碧霜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罗马城1幢605室商品房一套(权证号:02044939,建筑面积187.06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建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