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郑永德申请执行张成秀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德,张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德,男,汉族,1951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成秀,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成秀1014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索宁贤审判员 刘永革审判员 贾接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