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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郑永德申请执行张成秀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德,张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德,男,汉族,1951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成秀,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成秀1014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索宁贤审判员  刘永革审判员  贾接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