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牟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某(化名:“陈容”、“娟娟”),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2年8月18日、2013年4月16日因赌博分别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2014年9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4)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长康、被告人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中旬开始,被告人牟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质监站宿舍B幢102室自家房屋开设麻将馆,内设麻将机2桌,请专人为参赌人员提供生活,多次组织赵某某等人以打人民币300元、600元、1200元或200元、400元、800元的“倒倒胡”麻将进行赌博,每人每场收取人民币300元或者200元的“茶钱”。2014年9月11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其现场抓获正在赌博的赵某某、熊某、彭某某等8人,并从其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46200元。至案发时止,被告人牟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2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账本、指认照片、收缴物品决定书、清单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雷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熊某、唐某、赵某某、贺某某、姜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牟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愿意缴纳罚金,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牟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牟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7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兵人民陪审员 何义荣人民陪审员 何先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