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嘉乐与周伟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陈嘉乐,男,澳门居民,住澳门,澳门身份证号码:×××6(6)。被执行人:周伟强,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13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四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伟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C×××××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日起至2016年1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文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