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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仲某某,男,3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仲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宝银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