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叶某某、张某某与问某某、石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某,问某某,石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叶某某,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问某某,男。被告石某某,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157号陕西益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问某某、石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问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问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问佳的起诉。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