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民初字第0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玉金与黄海云、徐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金,黄海云,徐莉,徐子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1969号原告:杨玉金。委托代理人:陈志军,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海云。被告:徐莉。被告:徐子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负责人:许如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金与被告黄海云、徐莉、徐子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