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执异字第1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何群娣、袁秀钗、刘智凤、刘小凤、刘智健、刘晓梨与温伟聪其他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群娣,袁秀钗,刘智凤,刘小凤,刘智健,刘晓梨,温伟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执异字第1069号之一案外人:赖锦爱,住增城市。申请执行人:何群娣,住增城市。申请执行人:袁秀钗,住增城市。申请执行人:刘智凤,住增城市。申请执行人:刘小凤,住增城市。申请执行人:刘智健,住增城市。申请执行人:刘晓梨,住增城市。被执行人:温伟聪,住增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群娣、袁秀钗、刘智凤、刘小凤、刘智健、刘晓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伟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赖锦爱对本院拍卖位于增城市增江街水东街东六巷2号的房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赖锦爱在听证会前表示尚未收到本院拍卖裁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赖锦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赖锦爱撤回异议的申请。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李彩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淑芬 百度搜索“”